新中国的治理,各民族平等

2018-05-27来源:新疆日报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新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如何推行民族区域自治,解决好新疆的民族问题,事关新疆的前途和命运。 
  新疆和平解放后,遵照中央的意见,在中共中央新疆分局的部署下,在全疆开展了党的民族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活动。1952年9月,新疆一届二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决议》,成立了新疆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委员会。筹委会成立后,依照《实施纲要》的原则,结合新疆实际,制定了《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计划》和《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办法》,并获中央批准。随后,新疆先从维吾尔族以外的其他民族开始由小到大建立各级民族自治地方。从1953年9月至1954年11月,先后建立10个乡级自治区;焉耆回族、察布查尔锡伯族、木垒哈萨克族、和布克赛尔蒙古族、塔什库尔干塔吉克族、巴里坤哈萨克族6个县级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族、克孜勒苏柯尔克孜族、昌吉回族、博尔塔拉蒙古族、伊犁哈萨克族5个专署和行署级自治区。1955年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将乡级自治区改为民族乡,县级自治区改为自治县,专署和行署级自治区改为自治州。1955年10月1日,省一级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正式成立。至此,在新疆建立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任务圆满完成。
  改革开放以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继续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任务。新疆在这些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第一,地方立法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一批法规和决议的制定,为自治权的行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第二,逐步恢复并新建了43个民族乡,从而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疆的实施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第三,加大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力度。目前,新疆少数民族干部已由解放初期的3000多人发展到现在的34.8万人,占自治区干部总数的51.8%。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主席、州长、县长已全部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同时,各级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绝大多数也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第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司法、行政、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领域和社会生活中得到广泛使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得到继承、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体系已基本建成。